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国资工作实际,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贵州省国资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作如下说明。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领取或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一)应提供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申请受理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我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申请处理
(一)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三)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国资监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项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不属于省国资委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收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省国资委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12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86810770
传真号码:0851-86830544
电子邮箱:gzw_bgs@sina.com
通信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12楼122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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